
(1)熱處理工裝爐前要檢查設備運轉,爐門封閉、吊具等情況,確認正常后方可裝爐。
(2)熱處理工要在均熱記錄本上寫明日期、裝爐時間、合金牌號、熔次、爐號、數量、均熱制度、送電、停電與改定溫及出爐時間,并簽字。
(3)同一均熱制度的鑄錠可裝入同一爐;同熔次的兩個鑄錠必須裝在同一爐中。出爐后立即裝爐或交替出爐。裝出爐要停電、停風,并使用安全架。
(4)將未均熱的鑄錠放人防爆架內。
(5)均熱爐的儀表、電偶、整個溫控系統匹配誤差在±4℃之內;空爐測溫溫差不高于10℃。
(6)根據上班或本班熱處理工要求的溫度、時間,及時、準確地送電、停電或改定溫。
(7)根據記錄的均熱制度,在需改定溫前1—2h,觀察各區儀表指示溫度。如果二區或二區以上提前達到定溫溫度,應提前改定溫,但所提前的時間必須加在保溫時間里,即延長保溫時間,使總的時間不變。
(8)發現鑄錠表面不正常,鑄錠均熱超過規定溫度和時間或發現鑄錠表面有黑色析出物及發生其他特殊情況時,應進行顯微組織檢驗,在確認組織無過燒后,方可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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